(2016)浙088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吴登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吴登成,王莲凤,童均发,王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登成。被执行人:吴登成。被执行人:王莲凤。被执行人:童均发。被执行人:王丽花。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吴登成、王莲凤、童均发、王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胜赛乳胶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都抵押给中国银行江山支行贷款且本院正在处置中。本案的其他被执行人吴登成、王莲凤的房产已拍卖处置,吴登成、王丽花的房产在拍卖处置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