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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琪、徐桂珍与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徐桂珍,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470号原告:张琪。原告:徐桂珍。委托代理人:王涛,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兰建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俊莹,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徐桂珍与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徐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张琪、徐桂珍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