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328号原告:段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东杨坨村***号院*号。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被告:王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万方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亚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