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张运德分家析产纠纷2016执16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方志洪,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甲,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甲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甲协助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73号705房30%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依据本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申请人马某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先行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8万元,付清款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申请人确认尚未支付该笔款项,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目前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判决书判定的房屋折价补偿事项尚未处理完毕,本案暂不具备强制过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6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履行房屋补偿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烈兵代理审判员 黄 晟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