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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马月梅诉被告毛学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梅,毛学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53号原告马月梅被告毛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月梅诉被告毛学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月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进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