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苏立俊与潘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立俊,潘大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苏立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潘大六,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苏立俊与被执行人潘大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