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神舟网络城、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神舟网络城,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244号原告: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4--18号。法定代表人:唐胜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军,绵阳市涪城区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神舟网络城,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169号(丰谷酒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慧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慧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神舟网络城、绵阳博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绵阳兴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赖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均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