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37号原告于某某,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安冬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伟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