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圆圆与被告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圆圆,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939号原告熊圆圆,女,住澧县。被告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原告熊圆圆与被告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熊圆圆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圆圆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圆圆撤回对被告临澧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圆圆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