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623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法定代表人:丁诚。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杨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育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