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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素与朱志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朱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杨素(曾用名杨福军)。被执行人朱志刚。申请执行人杨素与被执行人朱志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因部分申请执行标的款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杨素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