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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柯再静与赵阿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云,傅加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193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柯再静,男,1972年4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阿云,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傅加田,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柯再静与赵阿云、傅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1193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刘云微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一〇六房屋。二、查封傅加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二〇二房屋。三、冻结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四、冻结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五、冻结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2016年8月22日,柯再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柯再静在申请撤回其与赵阿云、傅加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的同时,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云微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一一〇六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傅加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一二〇二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百万元的冻结。四、解除对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冻结。五、解除对傅加田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柯再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