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宽霞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宽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553号罪犯陈宽霞,又名陈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相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宽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被害人起诉,2012年4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下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宽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次判决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2476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82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宽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宽霞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宽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宽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宽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