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尚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文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尚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文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民终6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尚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奎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梅。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尚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文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尚家沟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大鹏,被上诉人赵文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尚家沟社区居委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赵文梅提交的欠款总额及明细属于无效对账,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赵文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文梅一审中请求判令:1、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支付赵文梅劳务费95850元;2、诉讼费用由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承担。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4月,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安排赵文梅雇佣工人为尚家沟社区居委会社区进行植树绿化,2011年8月份结束后,赵文梅将干劳务的人员名单以及所干天数金额汇总后,由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奎明签字确认,劳务人员共计劳务费95850元。因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未及时支付工人的劳务费,赵文梅于2011年8月30日,将上述劳务费支付给了劳务人员。该款尚家沟社区居委会至今未支付赵文梅。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因劳务引发的欠款纠纷,赵文梅带领工人为尚家沟社区居委会社区植树绿化,并经尚家沟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了所欠工人的工作天数及劳务费数额,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应该支付工人劳务费。因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未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赵文梅将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欠工人的劳务费代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垫付,有利于社会和谐,且尚家沟社区居委会也予以认可,故对赵文梅要求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支付劳务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尚家沟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文梅赵文梅劳务费95850元。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尚家沟社区居委会负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尚家沟社区居委会是否应当支付赵文梅劳务费。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文梅雇佣工人完成了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安排的植树绿化劳务工作,尚家沟社区居委会主任徐奎明对劳务费总额及明细签字确认,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尚家沟社区居委会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额支付劳务费。尚家沟社区居委会以双方之间对账无效、对账需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才能生效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尚家沟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尚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 勇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浩东书记员 魏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