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梁朝忠与牛尊、李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朝忠,牛尊,李祥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921号原告梁朝忠,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牛尊,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祥威(又名李祥瑞),男,成年,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忠与被告牛尊、李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朝忠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朝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朝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