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0506民督7号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善飞,总工会主席。被申请人: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51600301。法定代表人:许政伟,经理。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称,被申请人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但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工作”。《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及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对逾期未��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和《河南省工会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申请人可按欠交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要求被申请人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2011年至2015年12月31日欠缴的建会筹备金122600元和滞纳金447490元,共计5700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2011年至2015年12月31日建会筹备金122600元和滞纳金447490元,共计570090元。申请费3167元,由被申请人安阳吉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小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