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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与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819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丹阳社区许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22514L。经营者:何春龙,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纬一路。法定代表人:马胜利,经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以下简称贵龙木器厂)诉被告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贵龙木器厂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因此,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贵龙木器厂承担。审判员  李巧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