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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连会明与永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会明,永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9行初75号原告:连会明,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向前,该局局长。地址: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会明诉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会明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会明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人民陪审员  武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