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刑终282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samersaqereidalmomany),男,1977年7月1日出生,约旦籍,大学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中山市(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灿宇,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李永红,珠海市宇扬翻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5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与被害人梁某、谭某及黄某在中山市横栏镇酒吧相识,后四人开车到横栏镇附近宵夜档吃宵夜。当日凌晨4时许,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驾驶粤t×××××号白色宝马小汽车搭载梁某、谭某回古镇,行至古镇镇时,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停车并拉开裤链露出生殖器,梁某、谭某见状遂拿出手机报警,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随即对梁某、谭某进行殴打并企图对两人实施强奸(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此过程中,谭某逃离现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则强迫梁某为其口交及手淫。随后,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将梁某带上车开至古镇镇附近,梁某谎称方便趁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不注意而逃离。2015年9月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抓获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宝马小汽车1辆。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被害人梁某、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n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手机微信截图,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押金收据,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上诉提出其未实施强奸行为,请求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有强奸两名被害人的犯罪动机、意图和行为,请求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上诉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其强奸两名被害人的事实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陈述与证人黄某、钟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手机微信记录等证据相印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萨默·萨克·艾迪·阿尔蒙曼尼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渊亮审 判 员 林慧娴代理审判员 梁凌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琪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