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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龙德斌与侯桂芬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德斌,侯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龙德斌,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被执行人:侯桂芬,女,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龙德斌与被执行人侯桂芬因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4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继承人龙铁夫的遗产房屋一处,归自己所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该案。执行中查明上列当事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房屋归属龙德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敦化市黄泥河镇新立街10条3-2号、丘地号4-88、面积45.09平方米、产权登记人龙铁夫的房屋一户,归龙德斌所有;二、被执行人侯桂芬在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侯桂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