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453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