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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453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