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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李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388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被告:李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立、李琳的起诉。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李立、李琳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忠义审 判 员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