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李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388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被告:李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立、李琳的起诉。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李立、李琳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忠义审 判 员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