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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4号申请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88476-4,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757129-6.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系总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部分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