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于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柱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05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王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柱江,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柱江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柱江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