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溪江民间借贷纠纷查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扬,杨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李扬,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平安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6********。被执行人杨溪江,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农校街**号*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8********。申请执行人李扬与被执行人杨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垫支的诉讼费165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奇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