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西、朱小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西,朱小森,曾晓伟,刘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交通局职工,住新干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小森,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晓伟,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良,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交通局职工,住新干县,上诉人刘西因与被上诉人朱小森、曾晓伟、刘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西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朱小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3元,减半收取9091.5元,由上诉人刘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骥审 判 员 陈 麒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