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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192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冯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园区吉业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吉顺,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申请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快递)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冉、法官石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航快递申请称:一、仲裁庭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庭未在受理之前审查对民航快递的反请求是否具有管辖权,而是在仲裁裁决中以仲裁无管辖权为由不支持民航快递的反请求。仲裁庭在受理反请求之后审查管辖权,在仲裁裁决中以无仲裁管辖权为由驳回民航快递的反请求,违背仲裁法的程序要求,超出民航快递的合理预期,严重损害民航快递的合法权益。仲裁庭无故延长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庭于2014年3月20日组成,应当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作出裁决,但是连续三次通知延长审限,并未说明延长的原因,延长期限达十五个月之久,超出了适当延长的范畴且没有给出合理理由。仲裁庭在举证期限之外允许上海华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驿物流)增加仲裁请求,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仲裁员在仲裁时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仲裁庭不顾华驿物流违约在先的事实,认定民航快递规范整改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构成违约,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仲裁庭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之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但仅认定民航快递承担责任,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三、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枉顾民航快递针对华驿物流的违约违法行为合法行使抗辩权,华驿物流不仅未规范整改,还继续扩展加盟网络等事实,从而认定民航快递构成根本违约,如此裁决无疑是向社会宣告没有快递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虽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会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反而品牌授权人为了维护品牌权益、要求品牌使用人依法规范经营的行为会导致不利后果。仲裁裁决不仅对民航快递和华驿物流两个企业的义务责任构成影响,而且对整个快递行业发展产生负面示范效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民航快递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仲裁裁决。华驿物流答辩称:民航快递是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提起反请求的,仲裁庭受理并无过错。华驿物流在仲裁庭开庭的时候只是增加了标的额,并未增加仲裁请求。本案仅是两个企业的合同争议,仲裁裁决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民航快递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证据: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该裁决书在内容上及程序上违法;二、《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争议有仲裁条款,同时亦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判;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延期通知三份,用以证明仲裁审理期限已超过适当延长的合理期限;四、《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华驿物流针对民航快递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案仲裁裁决实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合作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亦证明了仲裁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仲裁庭的延期通知没有构成实质性的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若干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航快递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前述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是:一、仲裁庭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仲裁员在仲裁时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三、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其理由一,关于民航快递的反请求一节,本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前,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的仲裁程序中,民航快递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此后虽在仲裁裁决中未支持民航快递的该项反请求,但该裁决系经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予以调查后作出的裁决,并非对受理条件的审查,故仲裁庭的处理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关于延长仲裁审理期限一节,本院认为,仲裁庭有权依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在符合法律及仲裁规则的前提下,依照程序延长审理期限。经本院审查,仲裁庭作出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并未违反仲裁法关于延长仲裁审理期限的程序要求。对于其理由二,民航快递据以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判的理由均系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系争事实的认定及依职权对法律的适用,本院认为,仲裁庭有权根据其已采纳的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当事人对仲裁庭依程序形成仲裁裁决过程的疑问不能构成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判的理由。对于其理由三,民航快递认为该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依据其陈述,该案仲裁裁决系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处理,在裁决过程及裁决结果上亦仅是针对该案的系争事实,关于民航快递所主张的该裁决结果对快递行业可能存在的影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采审慎态度,一方面要求仲裁裁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当事人应当对此充分举证,另一方面亦要充分尊重仲裁庭依法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裁决结果,本案中,民航快递主张的不利影响仅是不明确的可能性,且其举证亦不能加强该不利影响的确定性,故本院对其主张实难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87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李 冉代理审判员  石 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慧书 记 员  刘 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