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艾翔与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翔,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439号原告:艾翔。被告: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翔诉被告北京活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