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化育与邵海梅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育,王妍,邵海梅,王婷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王化育,男,1946年出生,汉族,山东省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妍,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同升,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海梅,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妍,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同升,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婷,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妍,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同升,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化育与被告邵海梅、王妍、王婷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化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勇、被告王妍(其亦为被告邵海梅、王婷婷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化育诉称,原告王化育与王化中共有济南市历下区明湖房屋一套,该房屋系1998年3月25日产权调换所得。王化中于2006年6月25日死亡。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王化育占有使用。现申请法院依法分割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化育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告知被告王妍、邵海梅、王婷婷:因王化中在生前欺骗原告王化育,导致涉案房屋及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产权均存在问题,因此给原告王化育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邵海梅、王妍、王婷婷辩称,对原告王化育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法院依法裁决。本院认为,原告王化育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化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