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家榜与何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榜,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陆家榜。被执行人何秀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689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发日向何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其未履行。现查明,何秀淸每月有1930.9元养老金收入,该款通过工商银行黎塘支行21×××87帐号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何秀清在工商银行黎塘支行21×××87帐号中的每月1300元至本院。至本院通知停扣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剑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靖书记员林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