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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家榜与何秀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家榜,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陆家榜。被执行人何秀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689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发日向何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其未履行。现查明,何秀淸每月有1930.9元养老金收入,该款通过工商银行黎塘支行21×××87帐号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何秀清在工商银行黎塘支行21×××87帐号中的每月1300元至本院。至本院通知停扣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  剑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靖书记员林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