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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孝贤与王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贤,王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05号原告王孝贤,女,1944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44********),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号*栋*单元***室。被告王松,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215栋4单元301室原告王孝贤与被告王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孝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孝贤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贤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