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孝贤与王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贤,王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05号原告王孝贤,女,1944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44********),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号*栋*单元***室。被告王松,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215栋4单元301室原告王孝贤与被告王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孝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孝贤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孝贤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