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1766号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耿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政,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沙湖卢屋新龙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赵善毅。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角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满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旺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黄启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满门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旺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乐满门公司向原告金旺角公司退回未履行部分货款51717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171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3倍暂计至2015年12月30日为4290.73元,之后计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2、被告乐满门公司向原告金旺角公司支付违约金123999.3元;4、被告乐满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金旺角公司与乐满门公司签订《床褥订购合同》,约定由乐满门公司向金旺角公司分批次提供床褥,每批次间隔交货期限15日,总货款为413331元,如逾期3日交货,金旺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乐满门公司应退还未交货部分货款及按总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旺角公司依约于2014年9月18日支付定金123999.3元,又于2014年11月30日对乐满门公司交付的货物(货值为237613.95元)进行验收,即于2014年12月12日依约支付货款165332元。然而,乐满门公司在收到上述定金及货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金旺角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乐满门公司寄送律师函,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乐满门公司退还未交货部分货款51717元。被告乐满门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查明如下事实:一、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9月8日。二、标的物:床褥。三、总价款:413331元。四、交货时间:出卖人乐满门公司分批交货,第一期货到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第二批到货时间为2014年10月5日,第三批到货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五、付款时间:买受人金旺角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总金额30%作为定金,于收到第一批、第二批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40%,又于全部货物交货完毕经金旺角公司验收合格10日内将货款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7%,暂留实际总货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合同约定约定全部货物经金旺角公司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之日起10年内为质保期,质保金在质保期开始之日起满2年后无息结算。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乐满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质量交付货物,迟延交货,金旺角公司可以延迟付款或解除合同,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金旺角公司;若超过规定的交货期限3天仍不能交付货物或验收不合格的,金旺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金旺角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则金旺角公司同时可对已供货物退货或部分退货,乐满门公司应退回已付货物中未交货部分和退货部分对应的金额,乐满门公司还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给金旺角公司。七、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金旺角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乐满门公司支付定金123999元,乐满门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4日向金旺角公司交付部分货物,金额共计237613.95元(118900.95元+118713元)。金旺角公司在收到上述货物后,于2014年12月8日和2014年12月12日向乐满门公司分别支付货款65332元和100000元,共计165332元。由于乐满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第三批货物金,广西鼎锋律师所事务所接受金旺角公司的委托,于2015年8月12日向乐满门公司寄送《律师函》,称金旺角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交付货款289331元(123999元+165332元),乐满门公司逾期未交货部分货值已达51717元,该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按时交付货物,金旺角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乐满门公司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内退还未交货部分货款51717元。八、其他情况:庭审中,本院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应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向金旺角公司作出释明,金旺角公司坚持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院认为:金旺角公司与乐满门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乐满门公司作为出卖人在收到货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构成违约,金旺角公司要求乐满门公司返还货款5171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以补偿为原则,而对于违约金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现金旺角公司针对乐满门公司的同一违约行为和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同时提出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两项主张,经本院释明,金旺角公司未作选择。本院认为,金旺角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乐满门公司支付违约金123999.3元,违约金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无证据显示该违约金过分高于金旺角公司损失的情况下,乐满门公司应向金旺角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如前所述,金旺角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1717元;二、被告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999.3元;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广西金旺角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深圳市乐满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陆 坚人民陪审员 李晓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