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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某县某汽车公司诉白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汽车公司,李某某,白某某,郑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796号原告某县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县某汽车公司与白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定边县恒兴源汽车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恒兴源汽车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某县某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霄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