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付松与张留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松,张留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420号原告:刘付松,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学,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厨师。原告刘付松与被告张留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刘付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付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刘付松负担。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