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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付松与张留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松,张留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420号原告:刘付松,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学,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厨师。原告刘付松与被告张留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刘付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付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刘付松负担。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