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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峰与被执行人许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峰,许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迪,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王继峰与被执行人许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1556号执行证书,内容如下: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公证费600元、执行费329元。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负担公证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待全部执行标的款扣足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1556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