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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 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49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村民。王某甲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婚生子王某乙抚养费每月300元,申请人王某甲现申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共18个月共计54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吕永锋代理审判员韩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