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崔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569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峰、钱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王崔华已缴纳相应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