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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恢00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洋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00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洋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洋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144356.9元,双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29660元(从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4月13日)案件受理费24435元;执行费26140元,合计2424591.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执行案件款541500元,(截止2016年4月15日)下欠案件款1883091.90元。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1883091.90元;(从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八个月);每月30日之前付欠款20万元、2017年1月25日前付款283091.90元。二、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按分期交纳欠款,申请执行人洋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6年4月14日以后的迟延履行金。三、如逾期支付欠款从2016年4月1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迟延履行金继续核算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如逾期付款,则依法扣押汉中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F—29XXX泵车一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交执行案件款90万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洋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本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部分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