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钱少锋与刘伟民、刘伟华、焦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少锋,刘伟民,刘伟华,焦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778号原告钱少锋,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佳木斯华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刘伟民,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伟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焦振海,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少锋与被告刘伟民、刘伟华、焦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钱少锋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