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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楠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楠,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楠,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28层3201。法定代表人霍文芳。周楠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76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054170.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76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仕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