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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芳与被执行人王世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芳,王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小芳,女,1962年8月21日,汉族,住所地珙县。被执行人王世凤,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631号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