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5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吴龙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吴龙祥,梁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范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亮,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龙祥,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日,梁国华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吴龙祥发生碰撞,致吴龙祥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龙祥负事故主责,梁国华负事故次责。后经鉴定吴龙祥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向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吴龙祥的损失先由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40%,仍有不足的,由梁国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吴龙祥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龙祥95,337.15元;2、吴龙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国华5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梁国华负担。中华联合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上诉诉称,1、吴龙祥伤情仅为左足第2、3跖骨骨折,对行走、负重等日常活动受限并构成伤残等级有异议,故要求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确认相关赔偿费用;2、吴龙祥的户籍为农村,在未提供居住和务工系在城镇地区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3、鉴定费依商业险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吴龙祥书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梁国华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吴龙祥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争议,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程中检见吴龙祥左足第2、3跖骨骨折,现遗留左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行走、负重等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鉴于接受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以及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意见的出具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残疾赔偿金按何标准计算的争议,原审时吴龙祥提供的户籍证明其居住在上海市南汇县XX村XX组,该地区早已撤县并入浦东新区,属于城镇地区。另吴龙祥职业为水产捕捞劳动者。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居住及工作情况提出异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至于鉴定费是否由上诉人承担的争议,原审时上诉人未提供商业险条款证明鉴定费已约定免赔,故原审法院依据鉴定费属于损失所必然发生的费用而确定由上诉人来承担,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