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新宇与白雪、白亚军、王淑青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宇,白雪,白亚军,王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白雪,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亚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淑青,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新宇与白雪、白亚军、王淑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白亚军在林西县五十家子信用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