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行审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与胡余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胡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26行审348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002966060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应校军,局长。被执行人胡余兵。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4〕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沓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