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莲与周振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莲,周振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孙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周振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莲与被执行人周振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74元,已执行标的407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9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