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恩会、刘翠华与李孝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华,王恩会,李孝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华,女,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恩会,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刘翠华的丈夫。被执行人李孝同,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做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