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伟清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伟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654号罪犯胡伟清,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1)红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伟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70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59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胡伟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伟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严管级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伟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伟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