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129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6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崔学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