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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罗浩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535号罪犯罗浩,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浩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罗浩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98.19分,获表扬15次,获嘉奖4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