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俊民与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民,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383号原告:马俊民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民诉被告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俊民以已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俊民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