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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俊民与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民,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383号原告:马俊民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民诉被告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俊民以已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俊民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清 关注公众号“”